分割遺產|
民法第1164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
主文
- 准將兩造被繼承人徐O紅哖所遺財產如附表一之土地,按附表二之應O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O分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本件被告乙OO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主張
- 被繼承人徐O紅哖於民國70年4月16日死亡,留有附表一所示之土地遺產
- 被繼承人徐O紅哖生育一名親生女兒黃O月娥,並收養五名子女(分別為徐O用、徐O福、徐O新、徐O香、徐O桂)
- 被繼承人的養子徐O用,早於被繼承人死亡,徐O用的繼承人亦均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出養他人,致該房已絕戶而無人繼承
- 被繼承人的養子徐O福、養女徐O香,亦均早於被繼承人死亡且無子嗣,均為絕戶
- 被繼承人只餘三名繼承人,親生女兒黃O月娥得依修O前的舊民法繼承規定,其應O分比例比其他養子女多一倍,因此遺產應O分分成四份,黃O月娥佔四分之二比例,其他兩位養子女徐O新、徐O桂各得四分之一
- 被繼承人的養女徐O桂取得遺產的四分之一,再由其丈夫嚴O泉及四位子女(乙OO、10OO、11OO、丙OO)繼承,彼等各取得遺產二十分之一
- 其配偶嚴O泉後來死亡,其取得的二十分之一再由他的三位子女(10OO、11OO、丙OO)繼承,該三名子女合計所取得遺產各十五之一
- 彼等應O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 被繼承人的親生女兒黃O月娥死亡後,其取得的遺產四分之二,再由其三名子女繼承,即原告13OO、原告12OO、被告甲OO,應O分比例如附表二
- 被繼承人的養女徐O新死亡後,其取得的遺產四分之一,由其子女徐O成繼承,徐O成死亡後,再由其子女丁OO、戊OO、徐O勇、己OO、庚OO、辛OO繼承,其中的徐O勇死亡後再由其子女壬OO、葵OO繼承,應O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 被繼承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共21筆土地,由兩造公O繼承,已辦妥不動產登記簿的公O繼承登記,因無不能分割的理由,除被告丙OO不同意分割外,其餘共有人均同意分割為分別共有
- 原告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將附表一的土地21筆,按附表二的應O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以消滅遺產之公O共有關係等語
- 並聲明:
- 如主文所示
- 三、
被告答辯:
- (一)
被告甲OO
- 同意遺產按應O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登記,只要法院判決公平即可
- (二)
被告乙OO
- 同意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登記
- 被告丙OO,與被告乙OO是同母異父關係
- (三)
被告丙OO
- 不同意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希望遺產維持公O共有關係
- 因為一旦分割為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可能就自己持分變賣或抵押他人,導致「土地蟑螂」取得土地共有權並進而向法院請求變價分割土地,使土地全部遭有心人士吃掉
- 若維持公O共有關係,可以坐等土地漲價的利益,或等待政府徵收而分配取得有價值的建地
- 四、
經查:
- ㈠
應O分比例如附表二,堪信真實
- 兩造之被繼承人徐O紅哖於民國70年4月16日亡,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兩造為全O繼承人,兩造之應O分如附表二,已辦妥土地之公O共有繼承登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1份、被繼承人徐O紅哖及其繼承人及兩造之戶籍謄本多份、系爭土地21筆之登記簿謄本為證
- 被告三人就繼承事實、繼承遺產、繼承比例均不爭執
- 是以,兩造為附表一土地的公O繼承人,應O分比例如附表二,堪信真實
- ㈡
按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
-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 次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O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 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O共有關係,唯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O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參照)
- 被告甲OO、乙OO均同意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僅被告丙OO不同意分割
- 因被告丙OO反對分割的理由係著眼於遺產未來的經濟價值,但其餘共有人均希望結束公O共有關係而不願考慮經濟價值,是認被告丙OO並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可以阻止本案遺產分割
- 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之附表一遺產,按附表二之應O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爰准許分割為分別共有
- 五、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 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兩造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O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 六、
訴訟費用
-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請求
- 分割遺產
- 民法第1164條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㈡ 事實及理由 | 經查
- 民法第1164條前段
-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參照
- 五、 事實及理由 | 經查
- 六、 事實及理由 | 經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