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 被告甲OO、郭基本、丙OO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398,440元
主文
- 一、被告甲OO、郭基本、丙OO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398,44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61,9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
程序方面
- 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主張
- 被告甲OO(下稱金O億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4日邀被告郭基本、丙OO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向被告借款總計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借款明細詳如附表所示
- 金O億公司自110年4月8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依授信契約第6條、第7條等規定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金O億公司尚積欠原告28,398,44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 又被告郭基本、丙OO為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人,該借款債務既經視同全部到期,其等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 如主文所示
- 三、
亦皆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
本院之判斷
- ㈠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甲OO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經濟部經授中字第11034049110號公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資料查O服務之查O結果在卷可憑,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㈡
違約金,應予准許
-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O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
- 借用人應O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 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 O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O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O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金O億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依授信契約書第二條:
- 「利息、手續費及違約金之計O立約人因本項授信所負債務之利息,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O
- 手續費依貴行核定之費O於辦理有關業務時,按貴行規定給付之
- 立約人未依約履行因本項授信所負之新台幣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O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O違約金
- 但立約人與貴行另有約定遲延利率時,則按該遲延利率計O違約金
- 立約人未依約履行本項授信所負之外幣債務時,應依『原訂外幣放款利率』、遲延日貴行『基準利率加年率2.5%』」與遲延日貴行『外幣放款牌告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O(遲延利息,並加計違約金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10%計O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O違約金
- 但立約人另有約定遲延利率時,則按該遲延利率計O違約金
- 」、同約第六條「:
- 期限利益喪失條款(一)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限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 ①對貴行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 」、第七條:
- 「期限利益喪失條款(二)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貴行通知或催告後,貴行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限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 ①對貴行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约付息時
- 」、第十四條:
- 「連帶保證人條款①連帶保證人對於立約人與貴行間因本項授信所發生之一切債務,不論連帶保證人相互間,或連帶保證人與立約人間,均具有連帶關係
- ②立約人於本項授信清償期屆至(含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到期)而未依約清償時,連帶保證人應O負連帶清償責任
- ③貴行無需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 ④連帶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 」等約定,被告金O億司就所欠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即負有返還義務
- 又被告郭基本、丙OO為連帶保證人,亦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 是原告請求被告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應予准許
- 五、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金O億公司就本件借款既有如上約定,且未按期返還本息
- 被告郭基本、丙OO為連帶保證人
- 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六、
訴訟費用
- 訴訟費用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 請求
- 清償借款
-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 被告甲OO、郭基本、丙OO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398,440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㈡ 事實及理由 | 本院之判斷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474條第1項
- 民法第477條前段
- 民法第478條前段
- 民法第233條第1項
- 民法第250條第1項
- 民法第272條
- 民法第273條
- 六、 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