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系爭二門課程|
系爭統計|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上訴人起訴主張
- 上訴人係被上訴人社會工作系(以下簡稱社工系)專任助理教授,負責教授社會心理學、性別議題暨社會工作等課程,並擔任社工系四技進修部導師
- 被上訴人學校於民國107年5月10日召開校級教學評議委員會,以學生反應上訴人有教學不力問題,認定上訴人為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教師,除決議停止教授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社會團體工作」、「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二門課程(下稱系爭二門課程)外,並停止教授107學年社會工作系專業相關課程(下稱系爭決議)
- 系爭決議所依據之106學年第二學期校長與幹部有約之意見彙辦單問題回覆項次1(下稱系爭問題回覆)、及5月6日師O協調會議問卷統計(下稱系爭統計),不應用以斷定上訴人為「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教師」,且甚為傷害伊教師尊嚴,悖離上訴人對於大學機構審議機制之期望
- 系爭決議傷害其人格權甚鉅,致身心受創,已於108年8月1日提早退休
- 上該106學年第二學期校長與幹部有約之學生意見問題回覆,乃有學生表示因為上訴人進行調查造成學生身心之壓力云云,此與上訴人是否有教學不力不適任無關
- 況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6日並未召開師O協調會議,而系爭統計為不具名問卷,被上訴人應O動大學既有之輔導與補助教學之功能,卻不為之,此實乃社工系製作,其內統計數字尚計算錯誤,即修O人數正確應為47人,卻記載44人,故不足採信
- 上訴人前雖曾經對被上訴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審法院106年訴字第734號),經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上訴字第2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前案確定判決),然該前案確定判決與本件無涉,牽涉到的學生亦完全不同,非既判力所及
- 被上訴人之系爭決議,不法侵害上訴人教學權、人格權及名譽權,致上訴人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55萬元
- 二、
被上訴人則以
- 上訴人原O中學教師,於94年2月1日在高雄市立和平國中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後,再到被上訴人學校任職
- 嗣108年2月27日自願向O校申請辦理退休,經認符合優退資格,即主動依108年4月間公告之107學年度第2學期教職員工提早退休、自願資遣或離職優惠方案,發給上訴人優惠金額10萬5,000元,上訴人復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之退休金154萬0,875元,合計領取164萬5,875元
- 上訴人係自願辦理退休,並無遭被上訴人逼退情事,上訴人主張顯與事實不符
- 關於系爭決議認定上訴人為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教師乙情,係經學校受理社工系進修部學生申訴查證屬實,復依前案確定判決內容觀之,該學生申訴十大事由,均經學生到院證述明確
- 於上開訴訟進行期間,上訴人所為教學及上O方式,仍持續性地發生有學生向O校提起申訴,學生因向O校申訴遭上訴人調查導致身心受壓等之情形,並提出上訴人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等具體事由,學校依照學生申訴內容暨上訴人歷年教學情況,召開三級教師評議委員會為上揭決議,並無不法等語,資為抗辯
- 三、
被上訴人則請求駁回上訴
-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 上訴人不服,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命被上訴人應O付上訴人155萬元
- 被上訴人則請求駁回上訴
- 四、
兩造不爭執事項:
- ㈠
已於108年8月1日提早退休
- 上訴人於106年學年度擔任被上訴人社工系專任助理教授,教授社會心理學、性別議題暨社會工作等課程,已於108年8月1日提早退休
- ㈡
並停止教授107學年社會工作系專業相關課程
- 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10日召開校級教學評議委員會,以學生反應上訴人有教學不力問題,經認定上訴人為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教師,除決議停止上訴人教授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社會團體工作」、「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二門課程外,並停止教授107學年社會工作系專業相關課程
- ㈢
本院以107年上訴字第2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上訴人先前曾經對被上訴人提起106年訴字第734號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駁回其訴
- 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以107年上訴字第2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㈣
經該院於107年11月1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938號判決駁回其訴
- 上訴人於107年2月間,以○○○○社工系學生曹O沛於105年間以不實事項向O校申訴上訴人行為失當、不適任,誹謗上訴人名譽,致上訴人名譽受侵害為由,向高雄地方法院對曹O沛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該院於107年11月1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938號判決駁回其訴
- 五、
本院判斷:
- ㈠
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證明之責
-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故意侵害上訴人名譽等權利,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證明之責
- ㈡
並無不法等語為辯,經查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指侵權行為之成O除須有加害行為外,且行為須不法,始足當之
- 是而若為權利之正當行使,自非侵權行為
-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召開校級教學評議委員會,決議認上訴人教學不力,停止其教授上揭課程,侵害上訴人名譽等人格權
- 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係因學生申訴,而為調查,經召開會議而為處置所為,並無不法等語為辯
- 經查:
- ⒈
社會團體工作由盧O琳老師接續,‧‧‧‧
- 據上訴人所提出107年5月10日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案由一說明記載:
- 「①依據進修院校106學年度第二學期「校長與幹部有約」社會工作系進修部二技1-1學生反應黃師教學不力問題如附件八,師O協調會議問卷統計如附件九,…經107年5月8日社會工作系106學年第2學期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議,提請107年5月9曰人文O社會學院106學年第2學期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黃師教學不力事項屬實
- 綜上,為避免學生授教權益受損,及提升本校教學品質,建請停止黃師現所教授社會團體工作,及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課程
- ②接續授課教師擬如下:
- 社會團體工作由盧O琳老師接續,‧‧‧‧
- ③
與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侵權行為有間
- 審酌黃師教學不力情節,建請107學年起,待該師教師專業職能提昇,改進教學品質前,停止教授社會工作等專業相關課程,‧‧‧‧
- ④有關黃師教學不力問題之後續處理作業,建請校方成O專責「調查小組」儘速進行調查黃師教學不力不適任實况並予適當處理」
- 經決議:
- ①請黃玫塊教師提供書面資料與口頭說明10分鐘(13:
- 48~13:
- 57)
- ②經出席委員共識決議同意自107年5月11日起停止黃玫塊教師教授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社會團體工作,及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等二門課程
- ③同意自107年5月11日起社會團體工作課程由盧O琳老師接續‧‧‧‧
- ④同意說明3所提內容
- ⑤請專責「調查小組」儘速進行黃師之調查,及成O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 ⑥請人發處通知黃玫塊教師自107年5月11日起停止黃玫塊教師教授106學年二學期社會團體工作,及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等二門課程
- ‧‧‧‧
- 有會議記錄可稽(原審卷一第29、30頁)
-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乃大學法、教師法規定之組織,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於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上該決議既經該教師評審委員會12名委員出席討論後所作出,係依法令之行為,與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侵權行為有間
- ⒉
上訴人雖主張
- 107年5月6日未曾召開校長與幹部座談會議,故系爭問題回覆、系爭統計均為被上訴人片面製作,該不具名問卷不具意義,所記載人數亦有誤,該問題回覆及統計不得做為對其教學不力證據云云
- 然查:
- ⑴
確有到該班級作相關意見調查並回覆
- 上訴人所提出之學校107年5月6日學生師O協調會議問卷統計,記載:
- 5月6日(日)師O協調會議問卷統計修O學生數44名、出席學生數30名、不計名問卷數25名
- 反應甲○○老師教學之授課內容聽不懂17名、專業能力不足10名、實務經驗不足4名、資訊能力不足3名、心生恐懼上O有壓力7名、曾O老師騷擾或恐嚇6名、擔心被老師提告3名、若不換老師就會休學2名、並非要求校解聘黃O師2名,主要訴求:
- 建議要求立即更換甲○○老師授課21名(84%)(見原審卷一第33頁),校長與幹部有約之意見彙辦單「問題與回覆」項次1(進修部二技社會工作系1-1)記載:
- 班上對某位授課師有提出集體反映,卻遭該名授課教師對班上同學進行各式調查,造成同學身心上O壓力
- 回覆:
- 學生之集體反應已有簽陳行政相關主管核示處理,校長亦有批示處理之方式
- 之後學生遭受該名授課教師的各式調查而造成的身心壓力,已是不宜由本系面對處理之問題
- 建請調查小組儘速能聽取學生及授課老師雙方之陳述後而有積極處理,以利問題解決,亦建請校長參酌學生理性的訴求在符合行政程序下協助學生之問題得到解決(同上卷第32頁)
- 而被上訴人學校就106學年度第二學期「校長與幹部有約」社會工作系進修部二技1-1學生反應黃師教學問題,確有到該班級作相關意見調查並回覆:
- ①
即與事實不符,要非可取
- 校長召集相關單位主管於當日(5/6)會後至該班聽取意見
- ②本案經107年5月10日校教評會做出決議:
- 停止該任課老師授課,並將該師2門課程更換老師,自107年5月11日實施
- ③本組(綜合業務組)依決議已於107年5月11日完成系統作業並通知該班學生決議內容,並於107年5月13日至該班確認執行情形等情,有學校106學年度第二學期「校長與幹部有約座談會議程及意見彙辦單問題回覆、座談會簽到表及5/6師O協調會議問卷統計及開會照片可參(原審卷一第32至33頁、第233至235頁、第240至241頁),上訴人主張學校未曾召開校長與幹部有約會議、統計不可採云云,即與事實不符,要非可取
- ⑵
據證人黃O琪在原審證陳
- 我上過黃O師統計學及系爭二門課程,因為一年級上O時班上就蠻反彈上訴人的授課方式及情況,到了二年級又要這樣上O時,很無奈
- 因為我們提出問題或不了解的地方,上訴人有時候會回答『我也不知道』,上統計學時,因為上訴人搞不定電腦,常會要同學協助
- 課堂上我有聽到同學在說這些情形,希望之後不要再有這樣的上O情形,也不希望有這樣的老師上
- 一年級想說上完就算了,以為二年級不會再上到原告的課,沒想到一排排了系爭二門課程,同學反彈就很大
- 學校有在107年5月舉辦校長與幹部有約座談會,我有參加,座談會問題及回覆1的問題是因為當時班上對上訴人上O整體狀況有提出反應,就開始接到同學告訴我說上訴人在查是誰去反應,及是誰講的,而且那時上訴人總是用LINE調查,時間經常O半夜或清晨,系爭統計我不太記得問卷詳細內容,我只記得有反應過(經法官逐一念問卷統計各項內容後),我記得最後主要訴求(即建議立即更換甲○○老師授課),但統計人數我不知道,我們確在該次會議向校長反應要更換上訴人授課,我們剛開始說這個事情時,學校並沒有立即讓我們更換老師,但是我們在這段時間一直不斷被她詢問有無向O校反應換老師的事,變成我們的上O大家都不專心了,老師上O就一直提這件事,我也被她問過,問我說我是不是也有提出想要更換老師,我有回答說是,我有向上訴人說這件事情已經請學校處理,請她不要再詢問我們班上O同學,我們只是提出學生的訴求,不想介入學校的處理的流程,因為很多同學跟我反應,第一覺得很煩,有的人覺得很害怕,有的問我是不是會被告或開庭
- 怕會被告是指原本一年級上學時,上訴人就已經有提過他與學校及之前同學有訴訟問題,因為剛開始,不以為意,等我們真正遇到這個問題時,同學就開始一直擔心以前的歷史故事發生在他們身上
- 對於學校更換上訴人處置,是我們的要求,因為身為班O,同學跟我反應這個問題,所以當時我就把這件事情他們所有的擔心,完全由我班O來承擔,這件事情並不是我要他們這麼做,我必須要提出很嚴重向上訴人抗議等語(原審卷一第250至256頁)
- 證人蔡O婷證述:
- 106年8月入學後上訴人有教我們社會統計學,及系爭二門課程,該年度下學期時107年5月6日,有三位師長進來教室進行師O協調,問我們上訴人上O同學們的吸收程度,我們回答上訴人上O社會統計學講得很清楚,但我們還是模模糊糊的,107年下學期開學黃O琪有拿一個調查表,說聽不懂要換老師,請我簽名,當時上訴人講的我聽不懂,所以希望換其他老師來上上看,這我有簽名,…我有聽同學說想把上訴人的課程換掉,因為上訴人講的我們聽不懂,她講的很清楚,但我們聽得很模糊,黃O琪有針對上訴人上O的情形詢問同學調查,她就是問說玫瑰老師上O有沒有人聽不懂的,有沒有人想換老師試試看,…老師在課堂上有說稍微說過和O校有訴訟,我們就請老師繼續上O,據我所知同學間有超過一半以上可以將上訴人的課換掉由其他老師試試看,我也覺得是這樣,上訴人在上統計學時操作電腦需要同學協助,比如圖表她會點不出來,同學點出來後,她就可以繼續上O,每一堂在電腦教室上O,都需要協助,整學期都是這樣的情況(原審卷三第13至18頁)
- 證人張O玲證陳:
- 我於104年至108年1月間擔任學校社工系系主任,109年7月退休
- 系爭二門課程剛開始是上訴人擔任授課老師,因為我當系主任,學生因為上訴人這二門課有蠻強烈的反應,要我們處理
- 學生向我反應上訴人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情形,從104年就有學生反應上訴人上O的狀況,我簡單就107年這二門課上O情形回答,因為上訴人上O的狀況不是那麼好,我印象中例如上團體工作,上訴人會要學生準備來,學生都是有工作經驗的人,他們覺得上O內容不能符合他們的需要
- 還有我印象上訴人上O會遲到、會忘記,因為之前的學生就有跟我講說上訴人上O會遲到,打電話跟上訴人聯絡,高雄到大仁科技大學又有一段距離
- 從104年至108年擔任系主任期間,前後被上訴人教過的學生都陸續反應上訴人上O的情緒管理不好,這段時間我接受到的反應陸續都有,學生的激烈反應,因為擔任系主任不得不處理學生這些反應
- 學生不只一次向我反應上訴人教學不力、不能勝任,並且要求更換,…第三次應該就是這二門課的學生,這是有寫出書面要我處理的,其他有遇到向我抱怨的,學校有在107年5月舉辦校長與幹部有約座談會,這是每學期都有的,我也有出席,那一次座談會學生的反應就如原審卷一第237頁之問題與回覆,我們都有寫單子要學生事先寫了,調查結果我有看過,應是校方製作的,上訴人都O解我去主導學生對她的行為,這其實是校方基於第三人的立場做的,調查結果內容是學生向我反應的內容,主要訴求:
- 『建議立即更換甲○○老師授課』,也是學生的反應,黃O琪是班長,所以要代表班上學生表示意見,也有參加107年5月這場座談會(原審卷一第257至262頁)
- 綜觀上揭證人所證,可見學生屢有向O校反應上訴人教學之情形,要求更換上訴人,學校亦因學生之反應,始而為調查,並為前開之處置
- ⑶
證人(上訴人學生)葉O苓雖證述
- 我沒有看過上訴人情緒控管不佳、當眾罵學生、指正學生
- 老師授課內容比較深入的較不清楚,但詢問其他師長、同學都可以得到解答,我覺得進修部基礎比較沒有那麼好,一定有很多東西不了解
- 老師上O是沒有問題,可能不是很清楚老師要的目的是什麼,但老師希望我們可以達到他上O的目的及要求
- 我有看過5月6日的師O協調會問卷統計這張等語(原審卷三第8至11頁),即葉O苓對上訴人並沒有負面之評論,然此乃葉O苓對上訴人教學內容或方式,其個人之感受,其看法與其他部分同學看法容有不同,符合因人而異之事務本質,蓋任何人本就不能強迫他人必與自己有相同之看法
- 惟學校既係因同學之反應,而介入處理,並經過教師評議委員會開會作成上揭決議,核屬體制上依法定程序之作為,與不法侵權行為有間
- 教師評議委員會乃依大學法、教師法規定所設置,教師評議委員會之決議採合議制,並非得憑某個人意志所得獨自決定,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若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依教師法規定,亦得依法提出申訴、再申訴,或得按其性質依法請求救濟,評議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學校之效力
- 被上訴人既係因學生多次對上訴人教學有所負面之反應,於107年5月6日向該班級出席學生為師O協調會等方式之調查處理,經召開合議制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決議,係依法律之作為,屬權利行使之適法行為,非但不能認係加害之行為,行為亦無不法可言
- ⑷
上訴人雖以
- 該班級人數為47人,系爭統計記載修O人數44名,則系爭統計自不足採信云云
- 然查,就上揭人數記載無論是否有所出入,惟就出席學生為30名,不計名問卷數25名部分,核與葉O苓所述有部分同學未討論、亦未簽名要求更換老師之情節相符
- 建議要求立即更換甲○○老師授課21名(84%),此該比例,係以不計名問卷數25名及後主要訴求建議要求立即更換甲○○老師授課21名比例計算之結果,比例之計算,並無故為出入之情,且僅係提供教師評議委員會開會之參考資料之一,是否可採,屬委員會議之審酌範疇,委員是否採信,非他人所得干涉
- 至於上訴人指該統計以不計名之方式為之,應不具統計上之意義乙節
- 據被上訴人陳O該統計之所以採取不計名之方式,係因前案確定判決涉及之學生曹O沛曾有簽名認可學生申訴文O學生給院長之陳O函,內容包括:
- 導師恐嚇學生、情緒管理嚴重差、霸道野蠻等等,曹O沛事後因此遭上訴人對其起訴請求賠償50萬元,為保護學生,故而系爭統計改採不計名方式為之,以避免波及無辜學生
- 經核被上訴人所辯上情,有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8號、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可稽(即原審卷第191至201頁甲○○與曹O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是足認被上訴人為意見調查之統計時,以不計名方式為之,並非恣意,而是有其背景考量,始而採取之方式,要無不法可言
- 六、
判決如主文 |無理由駁回
- 綜上,上訴人指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等權,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惟被上訴人係依法令程序所為,不能認有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權利,上訴人請求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 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核無違誤
- 上訴意旨猶執詞指摘原判決駁回其請求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 本件攸關爭點之事實已明,兩造其餘所為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資料無礙判決結果,不再一一贅論,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㈠ 事實及理由 | 本院判斷
- ㈡ 事實及理由 | 本院判斷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