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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合夥財產等|  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  據民法第697條及第699條規定|  合夥契約而給付? ㈡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兩造間依據105年7月7日所簽訂合約書之合夥事業於107年7月18日之合夥財產,並請求給付200萬元,是否有據?㈢原告主張兩造所成O之契約如非合夥契約,是否屬合資或投資契約,原告請求類推適用合夥契約,請求被告返還200萬元,是否有據?㈣原告主張依定金O法律關係|  據合夥清算結果請求被告返還200萬元一情,惟兩造所成O者為合夥契約與買賣預約之混合契約,而該200萬元性質屬買賣之立約定金,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述,與系爭合夥契約無涉,縱經清算,原告依據合夥之法律關係|  據合夥清算法律關係|  定金O法律關係|  民法第249條第4項規定|  據兩造間合夥之法律關係|  據民法第697條及第699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  系爭合夥契約|  系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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