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
-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OO新臺幣75萬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OO新臺幣70萬元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OO新臺幣75萬元,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OO新臺幣70萬元,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丙OO以新臺幣2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乙OO以新臺幣2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主張
- 被告為原告丙OO之兄
- 被告前於108年間向丙OO借款新臺幣(下同)85萬元,丙OO於108年9月6日、108年10月30日分別匯款15萬元、70萬元至被告帳戶以交付借款,未約定清償期(下稱甲借款)
- 被告另於108年間向原告乙OO借款80萬元,乙OO於108年10月30日匯款80萬元至被告帳戶以交付借款,未約定清償期(下稱乙借款)
- 被告雖曾清償甲、乙借款各10萬元,然餘款經原告催討,均未獲還款,爰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
-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丙OO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乙OO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
被告則以
- 我目前積欠其他債務無力清償,日後會盡速償還借款等語
- 四、
亦視同自認,堪信屬實
- 五、
有理由准許
-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 借用人應O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丙OO75萬元、乙OO7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19日起(見審訴卷第7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
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陳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七、
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八、
判決如主文
- 請求
- 履行契約
-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
-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
-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OO新臺幣75萬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OO新臺幣70萬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主張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474條第1項
- 民法第478條前段
- 民法第47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