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及第824條第2項等規定|
主文
- 兩造就被繼承人謝O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
-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O分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被告乙OO、丙OO、丁OO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被繼承人謝O通於民國91年3月18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原O配偶謝O哖仔、養子戊OO、養女張O玉霞,嗣謝O哖仔於93年6月9日死亡,故由戊OO、張O玉霞再轉繼承,另張O玉霞於104年10月16日死亡,故由張O玉霞配偶甲OO、次子乙OO、三子丙OO、長女丁OO再轉繼承(張O玉霞之長子張O銘已於60年8月11日死亡絕嗣),各繼承人應O分如附表二所示
- 又前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及第82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謝O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 並聲明:
- 如主文所示
- 二、
被告方面:
- 三、
本院之判斷:
- (一)
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O共有,民法第1164、1141、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
- 此外,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O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O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供參照
- 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要旨參照)
- (二)
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謝O通於91年3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 兩造為其繼承人,應O分如附表二所示
- 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謝O通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在卷可參,為到庭被告甲OO所不爭執,被告乙OO、丙OO、丁OO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 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謝O通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
又按公O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 一、以原O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O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O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二、原O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或以原O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謝O通所遺附表一所示遺產,以兩造應O分比例分配之分割方案,為被告甲OO到庭表示同意,其餘被告則經本院合法通知而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 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係終止全體繼承人間對遺產之公O共有關係,將該等遺產依應O分比例分割為單O所有,客觀上並無不可行之處,對各繼承人於形式上與實質均屬公平,應屬妥適、衡O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四、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 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O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O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O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O,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五、
訴訟費用
-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 請求
- 分割遺產
-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及第824條第2項等規定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 一、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民法第1151條
- 民法第1164條
- 民法第830條第2項
- 民法第824條第2項
- (一)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民法第1164條
- 民法第830條第2項
- 民法第824條
-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要旨參照
- (三)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據上論斷
- 民法第830條第2項
- 民法第824條第1項
- 民法第824條第2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五、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