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會議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7條
本處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核會議依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28條
本處每月舉行處務會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