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職掌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9條
第一科掌理桃園市議會、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環境保護局、 水務局、勞動局、青年事務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 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及查核 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總決算(含附屬 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彙編及普通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五、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 復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第10條
第二科掌理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教育局、文化局、警察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客家事務局、體育局主管、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市復興區公 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及查核 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總決算(含附屬 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四、關於市議會、區民代表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 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第11條
第三科掌理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社會局、財政局主 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及查核 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總決算(含附屬 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四、關於市庫庫款及專戶存管款項收支日報、月報之查核事項。

十五、關於集中支付作業庫款支付報表、清單之查核事項。

十六、關於市庫及集中支付作業庫款收支報告之綜核編報事項。

十七、關於市公債之發行、國內外債款之舉借及其條例、契約之備查事項 。

十八、關於稅捐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課、市公債、市有非公用財產等會計 報告之審核事項。

十九、關於撥付款、轉帳憑單及市庫支票管理之抽查事項。

二十、關於市庫與其支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二十一、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各項歲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就地抽 查事項。

二十二、關於市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二十三、關於有關單位移送代管國有財產查核結果之審核、編報事項。

二十四、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 目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二十五、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各項歲入決算之審定事項。

二十六、關於特種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十七、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 擬復事項。

二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 之擬辦事項。

二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 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 項。

第12條
第四科掌理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工務局、經濟發展 局、都市發展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及查核 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總決算(含附屬 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之彙編暨特種基金、公有營業及 公有事業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五、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 復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第13條
第五科掌理桃園市議會、桃園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 會、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 ),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八、關於市議會、區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除外)之擬復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 外)之擬辦事項。

第14條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 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各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

第15條
秘書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覆核文稿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譯、繕校事項。

四、關於審核會議、處務會報事務之辦理及決議案之分行事項。

五、關於審計(核)會議、部(處)務會報、業務擴大會報所決定事項及 長官指示事項執行之管制考核陳報事項。

六、關於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聯繫會報之相關事項。

七、關於本處年度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政府審計年報及中華民國年鑑審 計部分稿件之彙編事項。

八、關於本處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彙 報事項。

九、關於本處審計業務之研究事項。

十、關於本處內規之研擬、修訂、整理及會核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電子資料作業之研究發展與輔導及機器與磁碟等之維護、 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審計實錄彙編事項。

十三、關於新聞剪報及本處對外新聞聯繫與發布事項。

十四、關於本處文書稽催事項。

第16條
總務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處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 本處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處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 事項。

四、關於本處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 公產、公物保管與本處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置 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第17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8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