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0條
本處處理公務分為下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處長代 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