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0條
本處處理公務分為下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處長代 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