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9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室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 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文件,負有保守機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