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8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對本室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