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7條
本室處理公務,第一層副主任對主任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 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