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2條
總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重要與機密文件提陳、 文書稽催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室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 本室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室經費出納、現金與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室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 公產、公物保管與本室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置 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總務人員得由主任指定一人為主辦人員綜理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