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1條
第三課掌理嘉義縣議會、嘉義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嘉義縣各鄉(鎮、市 )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 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八、關於縣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 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 外)之擬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