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0條
第二課掌理嘉義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 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 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 計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鄉(鎮、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之抽查事 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之 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 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 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