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職掌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9條
第一課掌理嘉義市議會、嘉義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 報廢審計(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務局、消防局及衛生局主 管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暨嘉義市政府、社會處主管之特 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項 。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市總決算(含附 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普通公務與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與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 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