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職掌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9條
第一課掌理新竹市議會、新竹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 報廢審計(新竹市政府民政處與新竹市文化局及稅務局主管之普通公務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暨新竹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 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項 。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市總決算(含附 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普通公務與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與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 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第10條
第二課掌理新竹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新竹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 報廢審計除外)暨新竹市政府民政處與新竹市文化局及稅務局主管之普通 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市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 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特別預算、市庫及市有財物等會計報告、半年 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 )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 項。

九、關於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 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 項。

十二、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目 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 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市總決算(含 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九、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公務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物報損報 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二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公務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 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第11條
第三課掌理新竹市議會、新竹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 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八、關於市議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 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 外)之擬辦事項。

第12條
總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重要與機密文件提陳、 文書稽催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室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 本室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室經費出納、現金與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室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 公產、公物保管與本室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置 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總務人員得由主任指定一人為主辦人員綜理其事務。

第13條
主計員掌理本室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4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本室人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