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總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7條
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 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