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總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3條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屏東縣財務審計事務, 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屏東縣各鄉、鎮 、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財務審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