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  總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7條
本處審核之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務應依照本細則第 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 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 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 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