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0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對本處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