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9條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 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