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  職掌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1條
第三科掌理交通部(第一科掌理交通作業基金除外)、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 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航港局之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 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九、關於普通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 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