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 105 年 02 月 22 日)
第6條
審計機關審核前條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除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外,以適 用各該公私合營事業所訂定之規章為準據。遇有疑問,得通知各該主管機 關予以查詢,各該主管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必要時,審計機關並得依預 算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要求公私合營事業提供資料,或派員持審計部 稽察證就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