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 88 年 07 月 27 日)
第9條
提出審核會議議案應具備左列各要項:

一、案由:以簡明為主。

二、案情經過:以敘述事實為主,有參證其原文或證件必要者,列為附件 。

三、擬議處理意見:分為「主文」及「理由」兩項。主文以簡明扼要為主 ;理由包括援用之法令及處理辦法,如有覆審單位覆核意見,應列在 原案之後,一併提出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