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9條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第20條
本處處理公務分為下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處長代 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

第21條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 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22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對本處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

第23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 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要文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第24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處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 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 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審 核人員連帶負責。

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責 ,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六、根據審核、抽(調)查、稽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作 報告人員負責。

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負 責。

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打繕、校對人 員連帶負責。

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經 管人員負責。

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意 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

十一、各科室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會辦單位經辦人員負 責。

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 ,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者 ,各級主管連帶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25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 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第26條
本處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