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職掌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4條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 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各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