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處務規程  職掌 ( 105 年 06 月 06 日)
第14條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及承辦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設二組辦理下列事 項:

一、關於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 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部各廳、處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部各廳、處應行陳報監察院案件之覆核事項。

五、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再審查案件聲請覆核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請示重要審計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依法層報監察院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案件之擬復事項。

九、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執行之督導事項。

十、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綜合性審計事項及通案調查之規劃、設計 及其執行之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審核會議紀錄、工作報告及決算審核報 告等之審閱事項。

十二、關於地方政府審計業務聯繫會報之議事事項。

十三、關於地方政府審計業務資料之蒐集、研析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有關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