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9條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封鎖時,應製作筆錄,記明封鎖物之種 類件數後加封,於封面簽名或蓋章,並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於筆錄 及封面簽名或蓋章。

上項封銷物,應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負責保管,不得擅自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