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77條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及第三兩款已有規定 者外,其政府資本額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 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規定,另訂審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