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76條
各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所為之通知時 ,應依限期追繳,並將其執行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前項追繳限期由審計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