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73條
審計機關為辦理公務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應注意本法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事項外,並應定期派員考查各 機關按照會計法實施之內部審核情形及各項實際工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