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72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所應附送業務報告,或成本分析 報告,係指營業或事業各項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及財務狀況分析 ,盈虧餘絀原因之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就各種產品單位成本之盈虧 ,分別分析列表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