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71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機關所應附送之績效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 指該機關對於各項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及其工作所具 成果之績效,或在預算內所列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