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42-5條
審計機關稽察各機關採購,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 或有不當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及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 五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