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39條
審計機關派員調查或查核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所列事項,對於產 權憑證,庫存財物之實地盤查,得會同被查機關人員作成盤查紀錄並簽證 之。必要時,並得依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