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35條
審計機關審核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 定編送之會計月報及結算表,應注意辦理左列事項:

一、查核營業收支及盈虧預算執行情形,如實際數與預算數有重大差異, 應追查其原因。

二、考核主要產品實際產銷數量、單位成本、單位售價之變動情形,如與 預算數發生重大差異或產銷量值不相配合,應追查其原因。

三、分析資產、負債、業主權益之結構,及重要財務比率,如有異常或顯 然衰退之趨勢,應追查其原因。

四、審核各項收支計算,如發現遺漏、錯誤,應即查詢或通知更正。

五、對於預算執行發生重大變動者應通知檢討改善,如發現不當情事或重 大特殊問題,應派員深入調查迅速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