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34條
審計機關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所送營業 或事業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應詳為查核,如有錯誤 或不當,應通知更正或重編,以為審核會計月報、結算表及年度決算之依 據。

前項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其送達期限由該管審計機 關定之。其不依期限送達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編送者, 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