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33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應抽查其帳冊報表憑 證,核明其查定徵收納庫等情形,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反法令情事,應 以書面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其情節重大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