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25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原始憑 證,如留存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