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22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送審計機關之已核定分配預算、施政計畫 、及其實施計畫,其送達期限由該管審計機關定之。其不依期限送達者, 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編送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前項分配預算,必須與計畫實施進度相配合。審計機關經查核後,詳予紀 錄,以為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及審核各該機 關財務收支暨決算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