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20條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 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 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