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移送法辦之案件,或有關財務訴訟案件之曾 經審計程序者,司法機關為明瞭案情或蒐集證據,得向審計機關查詢或調 閱有關案卷,其經辦案件之審計人員,不受傳訊,但有涉及私人行為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