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16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抄 送監察院。其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俟監察院決定後 再行通知各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