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14條
審計機關發給各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涉及修正、剔除、繳還或賠償事項, 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外,其餘通知事項,亦應限 期將辦理情形,函復審計機關。被審核機關如有逾期未函復者,審計機關 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函復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