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12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 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二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