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79條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 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第80條
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定之。

第81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第8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