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考核財務效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67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    較。

 六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