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考核財務效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63條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 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並說 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