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公務審計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42條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 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 等核對。